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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一十八章 孝庄钱太后的不甘(14)
    《问刑条例》是这么规定的。


    “凡军民诸色人役。


    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等、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


    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


    俱令运炭砖纳料米等项赎罪。”


    什么意思呢?


    不管什么人,除了犯谋反、谋逆等少数重罪必须处死的以外,其余罪行,不分笞、杖、徒、流、死罪,全都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数量的炭、砖、米等财物来赎罪且释放。


    这项规定是对大明律的彻底颠覆,更意味着大明将会成为有权人和有钱人的天堂,只要不造反,不杀父弑母,那随便干什么,都可以花钱赎罪,贪污腐败之类都可以。


    反正贪污来的钱绝对够赎罪。


    剩下的还能自己用。


    多划算的事。


    这么好的皇帝不推崇。


    那推崇谁?


    推崇剥皮实草的洪武帝吗?


    这些大臣又不傻。


    甭管那些个大臣文人多么推崇夸赞弘治帝好,千古明君和五百年年一出的圣人,只要熟读历史的。


    都能清楚的明白。


    明朝亡于财政缺钱。


    而财政缺钱的关键原因和转折点,就在于弘治朝,在弘治帝的英明领导下,户部尚书叶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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