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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章 六合县令(6)
    血淋淋的夹棍。


    乌黑色的铁针。


    还有灌了铅的大板子。


    一股奇妙的味道在这县衙之上弥漫开来,这种东西,不知道送走了多少人,哪怕是现在的大明帝国,每年在县衙上直接被打死的人犯也是不计其数,有些人他就是嘴硬,他就是不说,所有人都知道是他做的,但他就是嘴硬不招。


    那能有什么办法?直接打死了事!自从朱标变法之后,这种事情虽然说变得少了很多,但每年每个县必须得有那么一二十例,虽然比之前少了很多很多,但是这数量也不算是少,虽然朱标规定每打死一个人都要把他的罪责详细的写成奏章记录在案,但是就这种有理有据的打死,还真就是少有被冤枉的。


    比如说那个偷了别人家的孩子采生折枝,结果自己的孩子被偷了,他在大堂之上还腆着脸问自己的孩子怎么办?那当然是一并打死,而且还要当着他的面打死,给出的理由是那孩子是从犯,也是砍头的罪过,至于上面刻意模糊了那孩子的岁数,这种事情朱标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法理法理,你有法还得有理,总不能都按条条框框去规定,拿条条框框去压那大字不识的百姓,如果真的是那样,那可就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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