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的第二招很厉害啊!”
柳如烟听我说到这里,立即发表意见,“如果某一次在产品质量证明上签字只算拓跋宏一时视察,最多动了小心眼,但,假设他早就知道公司高层所作所为存在违法行为,那他的确是包庇、协同,至少从犯两个字跑不了的,甚至可以认定为助纣为虐!”
“什么叫助纣为虐!”我笑了,“如烟,那是成语,不是法律条款认定犯罪行为的标准!不过,你说的基本意思没错,王洋的这个杀手锏的确暗藏杀机!”
我继续解释,“不知情做错事,和知情不报袖手旁观,以及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在量刑的时候肯定有所区别,差别大了去!王洋就是想给拓跋宏扣上一顶‘主动犯罪’的大帽子!”
“然后呢?拓跋怎么回答的?”
“拓跋说,作为公司股东,我如果说对董事会决议不知情,你汪洋肯定不相信,对吧?王洋当然表示那必须的,任凭你拓跋宏舌灿莲花,事实永远是事实,你改变不了!就说吧,你作为公司小股东,董事会成员,每次召开董事会时的会议纪要里都有你的名字!你出席没有,在哪些文件上签字,做了怎样发言,全部一清二楚!尤其你们公司是上市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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